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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根娣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辩护词


来源:一人之辩胜于九鼎之重 网址:http://www.lawhzxsls.com/ 时间:2019/8/21 14:27:15

傅根娣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辩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傅根娣的委托,指派李广健律师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们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参与了庭审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根娣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傅根娣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傅根娣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由于受制于自己的文化程度,缺乏法律知识,被取保候审后受到社会因素的干扰,前后供述稍微有出入,也与其本身的法律知识和意识欠缺有因果关系,但绝对不是翻供。而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傅根娣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傅根娣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综观本案,被告人傅根娣多年从事个体废品收购,其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或者专门收购、销售赃物,此次犯罪是听信他人是非标、报废电缆线处理的谎言,这与其它那些积极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

3、被告人傅根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傅根娣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进行了如实供述,其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今天的法庭审理中,也可看出被告人傅根娣的认罪态度是较好,是有悔罪表现的,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傅根娣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被告人傅根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根娣在归案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傅根娣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

6、被告人傅根娣积极退赔,减少受害方的损失,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7、被告人傅根娣到案后,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情节,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对本案被告人傅根娣的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傅根娣主观恶性小,具有悔罪表现;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请法院在二年半以下量刑并使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傅根娣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傅根娣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被告人傅根娣在犯罪前是一个守法的农村妇女,一直以自己勤劳劳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支撑家庭生活。因此,从本质上说,其还是具有很强的改造性和塑造性。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案件性质也属于非暴力性,不会产生人身危险性,在此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傅根娣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傅根娣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给被告人傅根娣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使她有更多的机会为社会做出她应有的贡献!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广健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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