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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纠纷成功案例
来源:一人之辩胜于九鼎之重 网址:http://www.lawhzxsls.com/ 时间:2023/3/22 15:29:13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 民事案件
法院判决时间: 2019 年 10 月 8 日
法院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李广健
律师事务所名称: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民事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某墙纸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9日,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产销:墙纸、墙布,装饰挂件;货物进出口;销售:墙纸胶水( 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品)。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被告一南浔某壁纸公司未经原告的授权,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欧式风尚》,并通过发展代理商进行线下实体经营的方式,大量批发销售上述壁纸产品。被告二北京某贸易公司为被告一在北京市场的代理经销商,被告三为涉案壁纸的销售市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一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壁纸的生产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被告一在北京地区的代理经销商和销售市场,致使侵权产品在北京地区大规模销售,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并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原告与案外人冯某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聘请其为设计总监,全面负责产品开发、设计等工作。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冯某在职期间(自2013年4月1日至实际离职日期)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全部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墙纸公司所有,冯某放弃对作品的署名。
2015年4月21日,原告将涉案美术作品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欧式风尚;作品类别: F美术;首次出版/制作日期: 2015年3月5日”。《作品登记证书》后附有该作品的图样。
2017年9月19日,原告代理人与北京方圆公证处工作人员前往商场购买壁纸,因没有现货,需快递送货。2017年9月22日,公证处人员代收了前述快递件。2017年10月12日,公证员按法定程序进行拆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多上述购买及送货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代理意见】
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被告一从未对涉案壁纸进行生产,现无证据证明涉案壁纸来源于我公司,且被告一现已停止对涉案产品的销售,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1)销售属于发行行为之一,根据法律规定,销售商销售商品,不涉及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问题,销售商的销售行为当然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被告一作为我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壁纸销售商,在通过合法渠道支付合理对价,购进涉案产品并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不需要经过原告的同意。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已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今后也不会继续销售涉案产品,已将对原告的损失降到最小。
(2)原告提供的相关公证涉案产品,仅有我方的“Aifey”标识,和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截图,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足以证明涉案壁纸来源于我公司,我公司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都是委托第三方网站设计公司加以制作的,不能证明由我方生产。
(3)原告提供的快件单上的地址和名称均为个人,并非被告一,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于我方或者由我方生产。
(4)本案被告二和被告三均非被告一的代理商,被告一与他们两方之间不存在供货关系,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均非来源于我方。
2、若法院认定被告一侵权,那么被答辩人主张的经济赔偿金500000元过高,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答辩人不予认可。
(1)《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2)原告的损失极少。在被告二处发现并保全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仅有几件样品而已,因此被告二的销售尚未真正展开,故对原告权利的侵害也尚未开始。代理人进一步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但是实际损失尚未真正构成,即使有实际损失也是极少的,故被答辩人主张50万元的赔偿是没有根据的。
(3)答辩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极少。首先,即使答辩人有销售涉案产品,因为产品价值低廉,销售利润很少,每卷墙纸的市场利润仅为2-3元,因此从中获利极少。其次,目前由于墙纸被其他墙面装饰材料替代,选择使用墙纸装饰的客户群越来越少,可见如果答辩人真有销售,那么销售量也是屈指可数的,故答辩人从中获利极少。
3、被答辩人主张由答辩人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未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答辩人不予认可。
关于合理开支的合理性。《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合理开支”的认定除了原告应提供相关费用发票,还应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的主观恶意以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必要性,明明可以通过一份律师函就可以制止的侵权,被答辩人却小事做大,实属不该。因此,被答辩人要求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对自己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提供合法合理的证据,但是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供相应证据,却主张50万元的顶格赔偿,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答辩人系涉案著作权的侵权者即侵权产品系我方生产,应该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其次,即使答辩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但该销售行为尚未有效展开,原告据此提出高额赔偿于情于理均无依据,提请的合理开支也尽不合理。假设答辩人的销售产品构成侵权,请法庭在考虑答辩人的销量、盈利情况、销售时间、过错程度、行业性质及规模、后果等具体情况做出认定。
【判决结果】
一、判决被告二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判决被告二支付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三、判决被告二赔偿原告合理支出5827元。
四、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被告一不承担责任!)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7894号判决书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生产或销售有著作权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被告一是否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
2、被告二是否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商。
3、被告三作为场地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
4、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及合理支出费用的认定。
关于被告一壁纸公司是否系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从被诉侵权商品的自身标识情况来看,被诉侵权商品塑封包装内仅有一张规格详情单,规格详情单中并没有关于生产商或制造商的任何信息,仅有一个“Aifey”标识,由此无法识别该商品的生产商。另外,被诉侵权商品包装内的规格详情单上的“Aifey”标识与被告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页面中的“Aifey”标识样式虽然一致,被告一网站“产品中心”页面中有“Aifey”的文字描述,被告一亦自认其自2014年开始在网站页面及微信公众号的页面使用“Aifey”标识至今,但被告一公司网站及公众号页面证据中并无产品规格详情单的样式展示,也没有与被诉侵权商品图案一致的壁纸的展示。且被告一生产的壁纸使用的规格详情单中有详细的公司信息描述,与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规格详情单完全不同。故,仅凭被诉侵权商品规格详情单上的“Aifey” 标识与被告一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页面上“Aifey”标识样式一致,并不能判断该商品的生产商。
关于被告三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三作为经营场地提供者,并非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三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被告二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过错、客观上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三停止销售涉案壁纸并与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各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依据涉案美术作品制作的壁纸类产品的市场价值,故应综合考虑到涉案美术作品构图复杂程度、创作难易程度及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合理支出的费用,应以发票、委托代理合同为准。
【结语和建议】
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是否侵权?到底有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涉及到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近似,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实际获益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本案中,原告称被告一艾菲亚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但是其提交的被告一网站及公众号页面的证据并无产品规格详情单的样式展示,也没有和被诉侵权商品图案一致的展示。在被告一生产的壁纸使用规格详单中有详细的公司信息描述,与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规格详单完全不同,因此原告所认定的被告一系生产商的这一主张不能得到充分的论证,原告仅凭被诉侵权商品上的“Aifey”和被告一公众号和网站页面上的“Aifey”字样一致便推定被告一艾菲亚公司系生产商,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济损失的数额通常很难认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也很难评估出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因此,在国家倡导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背景下,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的赔偿金额也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