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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建筑业常见涉税问题汇总
来源:一人之辩胜于九鼎之重 网址:http://www.lawhzxsls.com/ 时间:2023/3/22 13:44:31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李广健整理汇编(微信同号)13645727755
1、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目前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答: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税率为9%,征收率为3%。
2、建筑服务的税率如何变化?
答: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调整
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11%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10%
2019年4月1日至今:9%
3、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1)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4、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5、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吗?
答: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7、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该项目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8、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则不适用。
9、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1、异地施工的工程,若是不预缴增值税,有何税收风险?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1)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3%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13、自然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即自然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预缴方法,无需预缴。
14、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在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吗?
答: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时不与建筑项目的应交增值税——对应抵减。
15、我公司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6、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额低于45万元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7、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如何确定?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8、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建筑服务发票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什么信息?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19、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0、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21、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2、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23、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4、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发票如何开票?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5、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6、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7、建筑企业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28、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9、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0、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还应注意什么?
答: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31、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2、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3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4、建筑业挂靠开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答:不属于虚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35、自然人代开建筑工程款发票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项目所在地?
答:自然人代开发票(从事建筑劳务)地点一般是项目所在地。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