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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来源:一人之辩胜于九鼎之重 网址:http://www.lawhzxsls.com/ 时间:2023/3/22 15:30:02
案例一:商标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基本案情}:
原告拉手贸易公司诉被告拉手网络公司涉嫌商标受到侵权。
案外人周某于2010年9月16日申请拉手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
拉手贸易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8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五金产品等,在2016年12月6日,该司受让拉手商标,并注册了LASHOU拼音商标。
拉手网络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注册成立,成立后使用lashou.com进行拉手网的经营,经营内容主要是销售团购代金券以及发布合作商户的广告。
拉手贸易公司主张拉手网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主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拉手网络公司主要抗辩意见为其在先使用拉手相关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过程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拉手网公司提供的服务来看,可归入替他人推销的服务类别,与拉手贸易公司商标、LASHOU拼音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拉手网络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成立,拉手系其企业字号。早在2010年3月已开始与商户开展团购合作,公司前台也使用显著的拉手网字样作为标识,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截止2010年9月拉手商标注册前,拉手网在团购网站中已具备一定的影响力。拉手网与拉手商标仅有一字之差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拉手网络公司在先使用的拉手网商标,在拉手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拉手贸易公司无权禁止拉手网络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并且拉手网络公司使用“lashou.com”字样与拉手商标以及LASHOU拼音商标相比较有显著区别。相关公众登录域名为lashou.com的团购网站,会更清楚其登陆的是名为拉手的网购网站,而非使用了拉手商标或者LASHOU拼音商标的网站。
基于拉手网络公司对该域名在先注册和使用,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会,拉手贸易公司主张该域名构成商标侵权并无实施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拉手贸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律师给与的法律智慧如下}:
1、我国商标法采取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因此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树立主动对商标进行注册的意识。但商标法也规定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是可以获得商标法弱保护的,同时该弱保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有对抗商标注册人的效力。
在先使用抗辩权的成立,至少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时间条件。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必须在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前,而不是商标获准注册日前。其次,知名度条件。商标法对于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保护,要求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判断。
2、在什么情况下在先使用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在先使用权人抗辩成立,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虽然商标权人经商标注册程序获得了专用使用权,但并不能忽视在此之前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标识已经在市场当时中发挥识别商标来源作用的客观事实。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在先使用人自然无需承担赔偿商标注册人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在先使用抗辩的成立,亦不能否定和突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基本制度。根据商标法注册程序所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有其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注册商标权人也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果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标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即不一样,同时前者的商标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后者的商标知名度较小,相关公众一看到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即能指向唯一的经营主体,不会造成混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需另行判决在先使用人承担附加区别标识的责任。
3、在先使用是必然排斥注册商标的效力的吗?
当然不是,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产生冲突,既可能是由于巧合,也可能是由于商标抢注的不诚信行为,商标法立法原则的前提是诚实信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判断在先使用是否成立,在后注册是否有违诚信。对于诚信的市场经营,应当依法通过长期经营所积累的商誉、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