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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如何获得减刑假释?
来源:一人之辩胜于九鼎之重 网址:http://www.lawhzxsls.com/ 时间:2020/12/11 17:32:35
如何获得减刑假释?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李广健律师13645727755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本说明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服刑人员。
认罪悔罪 踏实改造】
那么什么情形被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满足了以上的条件,就可以减刑了吗?
还要考虑到
罪犯入监服刑的时长
那入监服刑要满多久才能减刑,或者减过刑的罪犯要多久才能再次减刑?
请看下表:#减刑与间隔期#
当间隔期符合条件时,罪犯的减刑幅度又该如何掌握呢?
这就需要结合我们开头提到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不同的情形下,罪犯将获得不同幅度的减刑。请看下表:#改造表现与减刑幅度#
在此要额外说明一下关于间隔期和减刑幅度还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问题:
#注意点#
(1)有期徒刑罪犯第一次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2)有期徒刑罪犯第二次减刑的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3)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一次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相对于上文中提到的
一般情况下的减刑
还有一部分”
在减刑中是需要
从!严!掌!握!【从严掌握减刑的特定罪犯】
(1)职务犯罪罪犯
(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3)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
(5)恐怖活动犯罪罪犯
(6)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7)累犯
(8)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9)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10)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11)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12)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对于以上从严掌握减刑的罪犯,减刑间隔期和减刑幅度又会有怎样的变化?
从严掌握与减刑
★特别提醒:
(1)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减刑幅度缩减
▲如果罪犯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之外其他“从严掌握”情形的,每次减刑时,减刑幅度缩减不超过一个月。
▲如果罪犯存在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内的多个“从严掌握”情形的,每次减刑时,减刑幅度缩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同时又存在其他两个以上从严情形的,减刑幅度缩减不超过三个月。
以上内容为罪犯减刑,那么罪犯假释又有哪些规定呢?
办理假释案件,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关于假释
此外,还有专属于假释的从严要求
(1)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刑事律师李广健简介
李广健律师,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大学双学位,专业十余年刑事辩护,具有很深的刑事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不仅仅是律师,他还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专业技术(技能)资格,这些复合型的知识机构为他的刑事辩护工作多打开了个思维的窗口,也行能为当事人带来更多的希望和可能。“半个世纪人生路,千百案卷风雨雷”,他的刑事辩护之道和成功案例被收录于201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辩大律师》、2014年《中国当代优秀律师》、2017年《中国好律师》等杂志刊物。
在十年的辩护路上,经他辩护的一些刑事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有的在起诉阶段不予起诉,个别在审判阶段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无罪释放。“理不辨不明”,每个成功辩护的背后是李广健律师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而智辩、巧辩、敢辨呕心沥血所争取来的正义。
成功刑事辩护案例部分选(按照时间顺序):
1.2009年8月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王某故意杀人案(当场用刀刺致死二人),王某母亲聘请李广健律师为其辩护人,在一审二审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李律师坚持“刀下留人”的辩护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王某获得难得的缓刑。
2.2010年3月由公安局侦查的龚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经李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市检察院最终决定对龚某不予起诉。2.2013年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的航管局冯某某受贿涉案金额60万元,经辩护被处有期徒刑四年。
3. 2011年8月,市公安局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包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4. 2012年5月,余姚市某区公安局以证人姚某某妨碍作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李律师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公安机关撤案。
5. 2012年12月,为某县城投集团公司总经理沈某某受贿案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对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经二审辩护改判有期徒刑5年。
6.2012年10月,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戴某某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经辩护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否定,后被告人戴某某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7.2012年1月公安局侦查的被告人俞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合同诈骗、骗取银行贷款、骗取票据承兑、抽逃注册资本、行贿等七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除行贿外每个罪名的涉案金额均有数亿元或数十亿元。经辩护,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行贿三个罪名起诉,其他罪名被取消。
8.2013年3月,上海市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提出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检察院认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取得成功。
9.2013年6月2日陈某某被江西省某县的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职务侵占,涉案金额四百万元,经辩护,公安机关先变更强制措施后依法撤案。
10.2014年1月四川重庆陆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李律师为陆某某辩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
11.2016年1月受理的朱某某虚开2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辩护,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该案件做撤案处理。
12.2016年7月公安部督办毒狗肉案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后为其辩护,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改变为生产销售劣质食品罪,从轻处罚,判处4年有期徒刑。
13.2016年7月受理的杭州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罗某抢劫、盗窃、迷奸案,通过辩护,法院仅判处抢劫罪成立,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14.2016年10月受理的由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的凌某某职务侵占(涉案职务侵占400万元)案,经过法律帮助,2016年11月被取保候审,后该案做撤案处理。
15.2016年11月山东青岛崔某某强奸案,在侦查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最后该案做撤案处理。
16.2017年1月受理的由桐乡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掩饰隐瞒案,经辩护,检察院对罗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17.2017年4月受理的南浔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民警陈某某受贿,贪污、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徇私枉法案,经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经过律师辩护,仅对贪污、挪用公款作出了有罪判决。
18.2017年6月,由检察院侦查的某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张某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经李律师庭审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撤销案件。
19.2017年8月受理的由南浔区公安机关侦查的以祝某某为首聚众斗殴案,经法律帮助,从轻处罚。
20. 2017年11月县公安局侦查的某公司引进人才博士生被检察院指控职务侵占300余万元某科技项目奖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件,经李律师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1. 2018年初,某公安局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经李律师辩护,事出有因的意见被采纳,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22.2018年1月受理的某县公安局侦查邱某某串通投标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后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撤诉,并退回公安局做撤案处理
23.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因涉嫌诈骗,2018年1月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李律师作为辩护人,向公安局发出了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获批准,后犯罪嫌疑人洪某某诈骗一案作撤案处理。
24.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犯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1日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辩护,经努力,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
25.2018年5月吴江市公安局以夏某某涉嫌失火罪对其刑事拘留。李广健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夏某某不构成失火的辩护意见,并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起诉阶段,李律师又提交了《关于夏某某不构成失火罪的法律意见》,不久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被撤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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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您一个聘请律师的理由和技巧:
一、别自以为是认为自己很懂法律
有些当事人,当遇到法律纠纷之后,就开始在电脑网络上查找一些相关法律知识,然后认为自己把遇到的法律纠纷问题搞懂了,自以为定罪量刑是件很简单的事,结果事与愿违,为时已晚。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自己的原因。须知:网上的一些法律知识不一定是准确的,还有的是已经废止的规定。还有,即便是网上的知识是对的,但是,在理解和适用方面与通常的理解还是不一致的,因为法律是系统的、法律适用更是实践科学。
二、别贪便宜到处免费咨询律师
有一些当事人,当遇到法律纠纷后,到处免费咨询律师(甚至电话咨询律师),咨询之后,自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和审理的结果,其实不然,一个有资历和成功经验的好律师,不可能把技巧告诉你的,更何况好律师不可能接受电话和免费咨询的。须知:律师的服务就是商品,免费是廉价但没有价值。更何况,好律师也没有时间接受电话咨询。
三、别不愿意花钱聘请好律师
“贵的不高”,创造了价值就不贵,这是基本道理。什么货什么价,一分货一分价,这些商业基本规则也适合聘请律师。有些当事人不愿意花钱聘请好律师,认为好律师费用太贵了,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律师和律师之间有专业不同、执业技能不同、庭审经验不同之分,对案件审理结果是有影响的,当然服务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好的律师结果是最大化地维护了嫌疑人/被告人权益,而廉价的律师也可能是损害了利益,那么这样的律师还不如不聘请。如果聘请了不是专业的好律师,把本来能够打好的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这个时候,你再聘请好律师也是也没用了。须知:律师的服务能力和律师费用有时候是成正比的。
别病急乱投医随便找一个律师
俗话说:货比三家,人比四方。有的当事人没有经过比较、甄别就草率决定。殊不知,律师需要专业的,在选聘律师方面也是需要精挑细选仔细甄别的,就像病情复杂或者病情重大不能选择“赤脚医生”一样。因为现实是,同一个案件交由不同的律师办理,会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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