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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律师李广健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经验之谈
来源:一人之辩胜于九鼎之重 网址:http://www.lawhzxsls.com/ 时间:2023/3/10 16:40:36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李广健律师TEL:13645727755
一些刑事案件的委托人经常会关心嫌疑人会不会适用缓刑,而对于没有很精深法律知识的一般当事人来说,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并不完全知悉,并且由于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情形与刑法理论有较大的区别,加之《刑法修正案八》对适用缓刑又附有一些新条件,致使包括许多律师在内都对案件的前景无法预料,结合我本人律师执业中经办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就法院一般会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况概括作如下:
一、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量刑是在三年以下,如果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又不是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暴力犯罪,且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法院一般会都考虑适用缓刑。
二、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盲聋哑、从犯、未遂、怀孕和哺乳妇女、年满七十五周岁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
三、轻伤和受害人有过错的人身伤害案件,被告人给与受害人较好赔偿且取得谅解的。
四、过失性犯罪(如交通肇事犯罪)或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
五、从监管方面考虑,一般来说被告人是本地常住人口的比非本地常住户籍人员适用概率大。
六、单位主动出具担保证明或者提供担保的。
七、偶犯、初犯没有前科的从犯。
八、在校学生,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的。高级知识分子、高级工程师、发明家、科学家、某领域的拔尖人才。
九、案件事实有些不清,存在较大的疑点无法排除的。或者造成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有客观因素的。
十、一般说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故意杀人犯罪,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情节较为恶劣的新型犯罪,适用缓刑的概率小。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事辩护律师李广健提示:一般来说,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任何一位法官都十分慎重的事,尤其在新的法律环境下,没有律师讲究方式方法的努力和正确贴切的辩护策略,是难以成功的!